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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服役10年以上若亡故 即使未符退除役條件 遺眷仍可獲照顧
立院三讀修正兵役法修正案,擴大照顧亡故國軍士官兵遺眷範圍。(圖/報系資料照)
立院今天三讀通過兵役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現役10年以上亡故官兵的遺族,將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資格,由退輔會依法妥善照顧。
提案立委林為洲說明,國軍官兵服役10年以上,依法退伍,可向退輔會申請核認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取得榮民身份,享有各項服務與照顧。不過,服現役10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因不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遺族也無法受到政府照顧。
林為洲認為,國軍犧牲家庭奉獻給台灣,國家應該有責任把其家庭照顧好,因此提案修法,增訂曾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官兵之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三讀通過的「兵役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過去服役10年以上,在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因無法取得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無法受國家照顧,考量官兵對國家的實際貢獻,符合前述條件的亡故國軍官兵,其遺族將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受到同等照顧,且可回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