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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逢汛期停工6個月 台鐵認廠商違約停權1年 反賠617萬

台鐵 乙正 停工 橋梁 改建 工程 國賠 沒收 保證金 損失
台鐵局2014年代辦嘉義市政府的橋梁改建工程採購案,由乙正營造得標,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台鐵局卻以延誤履約為由對乙正停權1年。(圖/報系資料照)

台鐵局2014年代辦嘉義市政府的橋梁改建工程採購案,由乙正營造得標,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台鐵局卻以延誤履約為由對乙正停權1年。(圖/報系資料照)

台鐵局2014年代辦嘉義市政府的橋梁改建工程採購案,由乙正營造得標,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台鐵局卻以延誤履約為由對乙正停權1年。乙正提告請求國賠,因行政法院已認定處分違法,一審判台鐵局應賠償2290萬多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判賠617萬多元。可上訴。

乙正營造公司提告指出,橋梁改建在2014年10月16日開工,原定隔年7月16日完工,但因汛期考量,台鐵局又欠缺整體規畫,導致工程自2015年5月起停工逾6個月,要求解約遭拒,台鐵局還以延誤履約為由沒收保證金、將乙正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乙正主張,若非台鐵局通知停工,工程進度應該超前,他們沒有過失,是台鐵局停權1年的處分,導致乙正無法投標其他公共工程,受有營業、商譽及訴訟費損失共4992萬多元。

因乙正針對本案爭議曾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停權處分違法確定,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據此認定台鐵局應負賠償責任,扣除舉證不足部分,共判賠2290萬953元,台鐵局不服提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台鐵局有違法處分致乙正營造受損害,考量乙正遭停權期間之稅後營業利益損失金額應為602萬3770元,加計支出申訴審議費用及提起行政訴訟支付委任律師費用等,判決台鐵局賠償617萬3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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