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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童墜井溺亡 4歲男孩認:我把她推到了很深的地方

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人 監護失職 水井 賠償 幼童犯案
3歲女童遭4歲男童推入水井溺亡,但因年齡過小,雙方監護人均需承擔部分責任。(圖/翻攝自極目新聞)

3歲女童遭4歲男童推入水井溺亡,但因年齡過小,雙方監護人均需承擔部分責任。(圖/翻攝自極目新聞)

孩子被推落水井,責任究竟誰承擔?中國江西省上饒市某村莊發生一起悲劇,3歲女童小妍妍(化名)在家附近的水井中溺亡,經警方調查後發現,是與女童一起玩耍的4歲男孩小雨(化名)犯案,但因孩子年紀太小無法追究刑責,女童家屬李某便將小雨及其監護人洪某和村委會都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審判定雙方父母均為監護失職,被告洪某需承擔80%責任,而原告李某則要自負20%責任。在判決下達後,洪某再提起上訴,該案也於今日(26)二審開庭審理,尚未得知最終開庭結果。

憾事發生於2022年11月13日,據《極目新聞》報導指出,事發當天中午,小妍妍、小雨、張某、康某共四個小朋友一起玩耍。2023年2月23日,法院一審判定,根據監視器畫面及幼童的實際身高去判定,認為將小妍妍推入水井的就是小雨。而小雨在李某報警前也向親戚說道,「我把小妍妍推到了很深的地方」,但洪某仍不願承認是兒子犯案。

小雨和小妍妍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年紀的孩童不應當離開監護人的視線,但事故發生時,雙方監護人都不在身邊,得裁決雙方監護人均有失職的情況。原告李某需自負20%責任,而被告洪某則酌定承擔80%責任,並且由於事故的水井並未加裝護欄,也無任何危險提示標誌,最終亦判定村委會該水井的管理人應承擔部分責任,需支付第一被告賠償金額中的10%。

該村村委會主任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針對兩家的糾紛,村里和鎮里組織了三次調解,但都未成功,而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村委會和被告洪某均提起了上訴。4月26日,該案將於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開庭審理,而開庭前,小妍妍家屬李某只表示,想盡快了結案子,讓女兒早日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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