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修法爭議成批踢踢熱門話題 網友直言:金管會害人坐牢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效證券的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被法界質疑造成冤獄發生。圖為立法院11日召開「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效證券的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被法界質疑造成冤獄發生,有戕害人權等爭議,立法院財委會日前召開公聽會,邀集金管會等相關部會,以及專家學者等,但金管會仍堅持不願修法,但TDR的爭議卻意外在批踢踢等論壇引起廣泛討論,多數網友認為,「看就是金管會在造假啦,他們還不知道包庇多少行政漏洞。」
TDR之所以會引起廣泛討論,最大的爭議是在1987年,台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布第900號公告,意即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我國投資人。
前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指出,「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TDR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並無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文化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志誠也指出,台灣首宗TDR「福雷電子」,是在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布,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的事?更不可能預見TDR出現,因此,TDR當然非第900號公告所核定範圍。
過去派駐金管會的前檢察官陳宗豪也出面表示,檢方過去之所以認定TDR的投資者有違反《證交法》,並涉及炒作行為的關鍵依據,就是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1987年第900號函,立法院公聽會當天,他得知這份公文當年的承辦人、也就是郭土木教授出面指控金管會作假,將不是用來規範TDR的公文,作為提供檢方偵辦的關鍵依據,使得無辜民眾受害,「這讓我非常錯愕。」
即便專家學者都明確指出TDR頗具爭議性,有修法必要,但金管會仍態度強硬拒絕修法,結果此事卻在批踢踢引起網友諸多討論,網友表示,「金管會明顯偽造文書害人坐牢,這些人被關出來都幾歲了?」「冤獄賠償....國賠能賠多少?不一定關出來連妻小都跑了,就為了這不清不楚的法規?」「遇到金管會這種咖,被關的人真的衰爆,國家說你有罪就有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