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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加班費又拒付資遣費 女護理師告醫院獲賠15萬
陳姓女護理師因工時太長請辭,狀告法院沒領到加班費及資遣費,台北地院判她勝訴。(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國泰醫院1名陳姓女產房護理師,因院方片面要求護理師上12小時班,卻不給加班費,於是請辭,但院方還是拒給資遣費,於是告上台北地方法院請求醫院給付加班及資遺費,簡易庭敗訴後,陳姓護理師不服再提上訴,北院合議庭改判國泰醫院敗訴需賠陳姓護理師15萬7561元確定。
原告陳姓女護理師表示,她在新竹國泰醫院擔任婦產科產房護理師,院方在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的情形下,片面從2015年1月1日起,將1天3班制8小時班,改成8小時班、12小時班併行,卻沒有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
由於陳女不堪長期超時工作,於2015年10月4日離職後,告上法院主張醫院應給付她加班費及工作3年多的資遺費共15萬7561元。
新竹國泰醫院辯稱,陳女的工作是屬於高度專業醫事人員,院方實施彈性工時有召開勞資會議同意,並沒有超時工作而不付加班費的狀況,而且勞資會議中也有執行護理工作者,因此認為陳女主張沒有理由,陳女是自行填寫離職交接單,向院方自請離職,不能請求資遣費。
簡易法庭判決陳女敗訴,經她提上訴後,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陳女曾向新竹市勞工處檢舉工時過長,雖然新竹市勞工處不認為工時過長,但是醫院實施變形工時影響個別勞工時間,仍應該徵得各個勞工同意。
合議庭並認為,院方實施變形工時,但依照陳女2015年3月至9月工時,2周工時均超過84小時、4周工時均超過168小時,其中還有4周工時高達228小時,與當時勞基法變形工時規定不符。陳女離職理由只有「工作時數過長」,且護理人員座談會議記錄,都反應工時太長問題。認定陳女請求有理由,判決新竹國泰醫院應給付陳女15萬7561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