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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長偷吃人妻狂聊色 嗨喊「性奴皮鞭綑綁」要破7次…綠帽尪崩潰檢舉

士官長 人妻 皮鞭 國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士官長偷吃人妻狂聊色。(示意圖/Pexels)

士官長偷吃人妻狂聊色。(示意圖/Pexels)

高雄一名士官長偷吃人妻,大聊「要破7次、砲友、性奴、皮鞭、綑綁」等露骨內容,還多次發生性行為,後來女方懷孕,士官長竟假扮配偶陪對方到醫院墮胎。不倫戀曝光後,軍方接獲人妻丈夫檢舉,決議對士官長記2大過處分。不過,當事人不服懲處,循序提出行政訴訟,但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根據判決書,士官長主張,人妻(下稱A女)當時自稱已離婚,並主動示好,因其個性乖巧且雙方自幼相識,他並無防備,與A女有後續往來,主觀上未有從事不當情感關係之故意或過失,然軍隊長官均著眼於影響軍譽或A女家庭破裂,全然不問自己是否遭誆騙,並逕自做出大過2次之處罰,顯有裁量瑕疵。

軍方辯稱,原告自109年4月間起與A女交往,並多次發生性行為,A女更於110年3月間懷孕,原告辯稱女方主動聯繫並告知已離婚云云,然衡諸常理,2人久未聯繫,原告也知道A女育有3子女,並正辦理離婚,對A女已婚之事實確有所知,也未提出證據證明自己遭誆騙,相關說法顯係事後卸責推託之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根據原告於調查時之陳述,A女於109年4月至5月間最初與原告聯繫時,A女表示正在談離婚等語,足見2人最初聯繫時,原告明確知悉A女尚處於婚姻中;而以A女丈夫提出之簡訊內容觀之,時間在109年9月約中秋節前後,其內容有「要破7次、砲友、性奴、皮鞭、綑綁」等字語。

法官認為,原告與A女自久別重逢到關係親密,甚至發生多次性關係,交往應有相當期間,既知悉女方尚存婚姻關係,應對A女與其丈夫間婚姻破裂之情況有所了解,倘2人開始交往係因A女告知離婚之故,原告豈有不知或完全不過問對方與丈夫近期辦理離婚具體過程之理,因此裁定軍方處分合乎規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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