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前妻另結新歡竟硬上 家暴男辯「她叫我測試鬆緊」下場出爐
家暴男懷疑前妻另結新歡,竟硬上得逞。(示意圖/Pexels)
台北一名黃姓人夫曾對前妻家暴遭法院核發保護令,不料離婚後仍糾纏不清,求歡被拒後懷疑女方另結新歡,竟不顧對方反抗強行性侵得逞,遭報警提告。庭訊時,黃男否認性侵,辯稱雙方是合意性行為,是前妻為了自證清白,主動提議讓他「測試鬆緊」,但相關說法不被法官採信,遭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被害人主張,她與黃男經法院判決離婚,但被告託詞判決書沒有要求自己遷出,賴在原同居地不走,她只好另行聲請保護令,然而對方仍不遷出,逼得她只好住進飯店;案發前一天,黃男到飯店找她,藉口隔天孩子要開班親會,希望2人一起去,接著又要求發生性關係,自己以生理期為由拒絕。
黃男前妻指控,去年9月17日,男方懷疑她另結新歡,除了奪命連環call,還跑到飯店找她,質問「你是不是有別的男人,所以不跟我發生關係」云云,後來強行拉住自己雙手,扯下她的褲子性侵得逞。案發後,被害人逃出飯店,原本打算到朋友家借住,後來在友人建議下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
庭訊時,黃男辯稱,當時自己懷疑前妻另結新歡,女方為了自證清白,主動叫他把性器官放進去就知道鬆緊、知道她有沒有跟別人亂來。法官認為,被害人與黃男經判決離婚,本無需向被告報告自己交友狀況,亦無任何向被告自證清白之義務,男方辯稱其自主要求以此方式自清云云,顯然違背常理而不可採。
台北地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原為配偶,不思尊重以待,反施以家庭暴力,經士林地院核發保護令後仍不知節制,持續接觸、騷擾女方 ,並發生本案強制性交行為,所為實有不該,為使其能知所警悌,自不能輕縱,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10月徒刑;違反保護令部分,合併處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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