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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情敵相約大鵬灣談判 情敵遭刺死判14年定讞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灣 跨海大橋 彈簧刀
黃男與鄭女感情出問題,情敵李男遭刺死。(示意圖/123RF)

黃男與鄭女感情出問題,情敵李男遭刺死。(示意圖/123RF)

黃男與鄭女交往時,鄭女與李男相處後關係親密,並且鄭女向黃男提出分手,造成黃男不滿,在去年相約李男在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跨海大橋下停車場談判,談判過程發生毆打,黃男更是拿出刀械攻擊李男,導致李男身亡,事後自首,被判殺人罪14年徒刑。

判決指出,黃男與蘇姓友人一同前往屏東縣東港鎮,與鄭女、李男談判,雙方在去年4月12日凌晨1點多時,抵達跨海大橋停車場,黃男、蘇友下車後更同徒手毆打、以腳踹踢李男,導致李男身體佈滿擦挫傷、瘀傷、挫傷。

黃男還從隨身包取出彈簧刀,朝李男肩膀和背部猛刺,使李男左背左肩刺穿傷,其中左背穿刺傷刺破胸主動脈及左下肺葉至血胸。行凶後黃男還持三角錐砸李男小客車,蘇友拿雨傘將李男車輛毀損。

警方調查,黃男家住台中,與鄭女交往多年,常南下與鄭女約會,後雙方感情生變,鄭女坦言對李男有好感,而提出分手。黃男在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不知其上開犯行前,撥打電話至110向警方報案稱其與另1人互相毆打受傷,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警方據報趕至現場處理,將李送醫救治,但因主動脈及肺葉刺傷導致血胸而死亡。屏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無悔意,未與家屬和解,昨天依殺人罪判李14年徒刑,蘇姓友人3年6月,可上訴。

一審認定黃男非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法官認為,黃男雖自首,但手段凶狠,報警只是欲卸責,雖尚未達量處死刑、無期徒刑之程度,但罪責不可謂不重,雖選擇處有期徒刑之刑種,仍應科處較重之刑度。

二審考量黃男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被害人家屬莫大哀慟,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或取得諒解,仍判處14年徒刑。

黃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理由完備,就殺人罪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權,黃男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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