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法三讀 明確規定未成年禁止師生戀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明確規定禁止未成年「師生戀」。(圖/賴品妤辦公室提供)
立法院今(28) 日由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考量師生權勢不對等及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明定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發展親密關係。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加害者是校長,要負擔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此次修法,將現行條文中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並區分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此次修法也明定,未成年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其次,學生代表將納入各級性平教育委員會成員。第三,若性騷擾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被害人可逕自向主管機關申復;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此外,被害人得主動要求重新調查,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30天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立委林宜瑾表示,台灣正接受MeToo運動洗禮,曾有受害者揭露在學生時期,受到老師利用職權優勢騷擾、侵害,導致往後幾年身心飽受煎熬。在修法過程中,她力倡完備對「師生戀」的法律規範,全面禁止學校職員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違者終身不得聘用。
立委賴品妤指出,以被害人為中心、從根本改善機制問題、打造被害人安心求助環境、和被害人站在一起,不只是她的希望,更是她努力完善法制及教育的目標。她期盼透過這些努力,能夠進一步減少校園性別事件的發生,不再有被害人被漏接,同時也讓所有不幸曾在校園遭遇性別事件或不好對待的人們,能夠得到足夠的安全保障、友善協助、公正對待及平等支持。
《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性平三法」中首部三讀修正通過的法案,至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因部分條文在朝野黨團未達共識,預計在31日臨時會最後一天表決。《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三讀後,為因應新法的各項準備工作,法案將於明年3月8日婦女節當天正式上路,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相關子法及準則於6個月制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