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法槌落三讀過 貪污犯重大經濟犯不得遴選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合影慶賀。(圖/黃耀徵攝)
「星二代」易寶宏於2014年間涉及北市信義區夜店一起殺警案,入獄後被改調到外役監服刑,引發社會嘩然,紛紛要求提高遴選外役監的門檻。立法院臨時會今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多項進入外役監的消極要件,包括強盜、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等重罪,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
去年8月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逃獄殺害2名員警,法務部為此於去年9月底提出修正草案,但還未完成立法程序,卻又爆出2014年轟動全台的夜店殺警案被告之一易寶宏,原遭法院判處9年徒刑,不料被爆出其逍遙在外役監服刑,引發基層員警反彈與社會譁然。
三讀條文明定,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條文明定,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不得遴選;但如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條文明定,三讀條文增列淘汰事由,若外役監服刑者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或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行為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導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將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條文明定,三讀條文也明定返家探視辦法,受刑人在監行裝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可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相關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等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以完善整體配套措施。
條文明定,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相關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實施。此外,考量現行實務運作變遷,施用戒具相關規定已在「監獄行刑法」明確規範,三讀條文也刪除「受刑人工作時 ,不得施用聯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