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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只能當做功德?勞動部曝5大爭議 加班未滿1小時也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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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加班費爭議,勞動部說明,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加班未滿1小時之,仍可換算為小時後給予加班費,圖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圖/報系資料照)

針對加班費爭議,勞動部說明,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加班未滿1小時之,仍可換算為小時後給予加班費,圖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圖/報系資料照)

雇主使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也就是俗稱的加班費,但勞動部指出,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也說明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呼籲雇主應留意,以免觸法。

第一、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第三、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第四、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

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第五、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補充說明,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網址:https://labweb.mol.gov.tw/),歡迎多加利用。勞動部也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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