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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遊覽車駕駛無班可上 上山電魚下場慘

新竹遊覽車 駕駛員
新竹遊覽車司機朱男,因疫情無班可上,便與友人攜帶電魚工具上山電魚,被新竹被 院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圖/翻攝畫面)

新竹遊覽車司機朱男,因疫情無班可上,便與友人攜帶電魚工具上山電魚,被新竹被 院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圖/翻攝畫面)

新竹縣朱姓遊覽車司機因疫情引響,導致無班可上的他,索性與友人跑到五峰鄉上坪溪溪流行水區電魚,且此處是新竹縣政府公告禁止採補魚類區域,朱男一電就是10台斤,警方獲報後趕往現場,當場將3人及魚俱獲,並依朱男違反漁業法第60條第1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判,處拘役40天,易科罰金為4萬元。

新竹61歲的朱男在2020年3月底時,與2名友人攜帶電魚工具、竹簍共同前往,新竹縣政府公告禁止採補魚的五峰鄉上坪溪溪流行水區進行電魚,朱男先將工具連接電瓶、線圈後伸入溪水中釋放電力,待溪水中之魚類降低活動能力,再由另外2人將魚撈起放置於竹簍採補,3人共捕獲10台斤的魚。

警方接獲民眾舉報,循線前往鎖定朱男3嫌犯,當場將其逮捕,警方訊後將3人移送法辦,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朱男不思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擅自到禁區使用電氣設備採捕水產動物,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該。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起初以緩起訴處分確定,但緩起訴期間朱男未依規定提供義務勞務,可見朱男犯後難見悔意,未知珍惜原緩起訴處分的寬典,緩起訴處分遭檢察官撤銷,朱男最後依漁業法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處拘役40日,易科罰金為4萬元,其餘兩名共犯則另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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