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教保人員管教注意事項 罰站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
教育部。(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在幼兒園或托兒所任教的老師或教保員,時常因為管教學童而動輒得咎,教育部近日訂定及實施「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採行的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幼兒不當行為的情節輕重相當;可以罰4歲以上幼兒站立,但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0分鐘。
教育部說,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應先了解幼兒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處理問題之適當方法,優先採取輔導及正向管教措施,並視情況調整。教保服務人員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幼兒不當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幼兒權益損害較少者。
教育部建議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當行為,應適當給予鼓勵;應教導幼兒,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幼兒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連帶處罰其他或全體幼兒。
教育部指出,教保人員基於導引幼兒發展之考量,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例如,請4歲以上幼兒站立,進行思考反省或調整情緒,但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0分鐘;以約定或規制方式,適當限制幼兒參與部分活動,例如因多次破壞教室內之教具、玩具,於約定時間內,幼兒暫時不能參與教具、玩具操作。
教育部說,教保服務人員為制止、排除或預防幼兒危害行為之必要緊急處置措施,非屬違法行為。例如,幼兒有拳打腳踢、砸東西、攀爬到危險的地方、情緒過激大聲哭鬧尖叫等行為,以致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時,教保服務人員得運用暫時性之肢體強制力(如環抱、緊抱、帶離團體等),協助幼兒停止該危險行為。
教育部也表示,教保人員若對學童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霸凌、傷害、公然侮辱等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附設幼兒園之公立學校調查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