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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路上閒逛遭攔查…脫口而出「媽的」被指辱警 法官「判無罪」:口頭禪
張男遭攔查時碎念「媽的」被控辱警,桃園地院認「自言自語」判定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一名男子凌晨時分在街上閒逛,遭巡邏員警攔查時,卻自言自語說出「媽的」、「哇操」等語,讓員警質疑男子公然侮辱,並有妨礙公務之嫌,因此當場將其拘捕。後來,經桃園地院審理,男子指稱僅是「自己碎碎念」,而非對著警察講,而法官也認同其說詞,判定男子無罪,得上訴。
根據裁判書指出,事情發生在民國111年9月24日凌晨2時22分許,張姓男子在桃園街上行走,並被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攔查。依密錄器影像結果來看,張男被盤查時,邊往前走邊自言自語道「我們也不是第1天啦」,而員警則回應「你看我也不是第1天出來抓啊」,隨即,張男又碎碎念道「又不是第1天被抓,媽的」,便讓員警驚呼「欸你說什麼?你剛剛說『媽的』對不對」。
而後,雙方又互相以「你幹嘛碰我啊」、「你撞過來,誰碰你」說了幾句,張男便拿起手機道「你要欺負人喔?哇操」,讓員警不免質疑張男有侮辱警員之意,遂將其逮捕到案。
經過桃園地院審理,被告張男辯稱自己並不是對著警察講,只是口頭禪或自己碎碎念,而警方也出示密錄器和現場照片、職務報告等佐證,而法官根據雙方對話脈絡、內容、語氣,並有鑑於張男當時在路邊行走時是為面朝前說話,警員則是於其左側,認定張男是在表達不滿情緒,雖然用語粗俗,但並無辱警的意思。
綜上所述,法官偵辦認為,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張男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