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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被當人肉ATM 妻買車不付貸款喊「離婚不是朋友」神隱…尪提告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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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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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人夫阿明(以下皆為化名)與妻子小芬離婚後復婚,婚後並未同居,不料對方卻用他的名義買機車、辦貸款,答應自行償還卻只付了2期,害他損失17萬餘元,氣得要求女方出面解決,卻被小芬以LINE訊息告知「我希望離婚後你可以再找到你自己的幸福」,讓他當場傻眼,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討錢。

根據判決書,阿明主張,他和小芬離婚後復婚,婚後各自在原生家庭生活,被告長久以來對其漠不關係,且未經他同意向台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及消費遭追償,還封鎖他的帳號,兩造間已無信賴關係,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訴請判准兩造離婚。

阿明指控,被告請求以他的名義購買機車及申辦貸款,並一再保證會負責清償,自己才勉為答應,但小芬僅繳交2期車貸後未再繳納,他只得代為墊付新臺幣6萬5,571元,且女方冒用其名義申辦銀行信用卡消費,害他必須墊付台北富邦銀行6萬0,283元、玉山銀行5萬0,689元,合計17萬6,543元,要求小芬如數清償。

士林地院審酌,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後未同住,並有代墊費用糾紛等節,業據其提出債務清償證明書、存證信函,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超商繳款條碼等件為證,且小芬曾傳訊稱「我希望離婚後你可以再找到你自己的幸福、離婚後我們也不會是朋友了」等語,勘認為真,加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因此判准2人離婚;另小芬應歸還17萬6,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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