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鈔車與貨車相撞起火!保全「護3千萬」被燒傷 2原因討嘸50萬賠償
運鈔車與貨車相撞後起火。(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林口2021年發生罕見「運鈔車與貨車相撞」車禍,其中運鈔車駕駛方姓男子因車頭起火,造成身體有8%二到三度燒傷,憤而向貨車駕駛李姓男子及其公司提告求償50萬餘元。士林地院日前認定雙方須各付一半過失責任,判李男及其公司連帶賠償11萬餘元。
方姓保全2021年10月13日與陪同的30歲李姓同事,載運3千萬鈔票到超商補錢,卻在即將抵達時於忠福路迴轉文化三路過程中,與52歲李男駕駛的貨車相撞,兩車隨即起火燃燒,方男等人緊急跳車護鈔,卻遭火勢灼傷。
方男因臉、右頸及右手二到三度燒傷,占總體表面積8%,提告李男及其公司醫療費2071元、住院看護費33,600元、工作薪損42,000元、衣褲鞋損失及手機修理費10,000元、醫療藥品費200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合計50萬671元。貨運公司方律師則辯稱,李男無過失,就方男請求之醫藥、看護不爭執;薪損部分依方男車禍前半年平均月薪3,2353元,未達其請求42,000元,對未超過範圍不爭執;鞋損等費用則未看到單據,另精神慰撫金應10萬為合理,因為雙方都是職業駕駛。
貨運方律師續稱,方男突然大迴轉造成李男無迴避可能,貨車經鑑定當下時速超過50公里,但經自行計算僅有40公里,且原先鑑定報告只有時間秒格計算相對時速,無說明及分析相對應位置,故報告對此案責任鑑定無參考必要,僅能證實運鈔車由機慢車道大迴轉、李男當時有煞車。
法院審理時也發現,李男有超速、跨越快慢車道分隔線行駛,並於進入路口由外側逕行往左迴車,未注意左側沿快車道通行貨車之過失。認定雙方各負50%過失責任,再審酌雙方身份等,認精神撫慰金15萬妥適,醫療費2071元、看護費33,600、薪損42,000元、交通費1000元判賠,並以過失相抵法則,減輕被告賠償金額50%,判李男與其公司應連帶賠償方男114,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