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待命「月薪800元」 捕蛇人怒告老闆討回工資…金額曝光
王男需24小時待命抓蛇,最低卻僅領到800元工資。(示意圖/Pixabay)
高雄王姓男子在陳姓男子開設的企業社行號上班並負責抓蛇,但其接到報案電話須15分鐘內回電、1小時內到場、2小時內結案的24小時待命工作,僅能從抓到1條蛇獲取800元工資,且平時還需幫忙打雜。王男不滿其最高16,800元、最低800元薪資,提告陳男求償工資及加班費。一、二審均認定陳男需支付工資差額86,000元;加班費免賠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男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與受雇於屏東縣政府的陳男簽約,雙方約定抓1條蛇酬勞800元、月結1次、每月10日發薪。但陳男除需24小時待命、15分鐘內必須回電報案人並安撫等工作內容外,平時也只能和另一同事互相排假,且排班是由陳男決定;陳男也要求王男每天到企業社餵食其飼養的狗、雞食物與清掃糞便,若王男不從,就會被陳男毫無預告的故意不派案處罰。
王男指稱,他到職第1個月僅領到11,200元、第2個月僅800元、第3個月1600元薪資,之後也只拿到8000元、16,800元工資,認為陳男苛扣薪資、全天候待命也未給加班費,提告求償56萬元。陳男則辯稱,其與縣府簽訂2022年度捕蜂捉蛇勞務採購標案,雖依作業規範為全日履約,但王男非全天待命提供勞務,他沒強制要求接案或王男因接案太少給予懲罰;另王男平時仍可自營業及工作,也未強制他休請假。
陳男表示,對於是否承接捕蛇業務,王男保有同意及拒絕權,更否認雙方為雇傭關係。但一審法官認為,王男平時執勤範圍遍及屏東縣長治、內埔、麟洛、潮州、竹田、萬巒等鄉鎮,調紀錄也發現王男上班期間應有321隻蛇需捕捉,但陳男只派給王男76隻,判陳男需給付王男86,000元。二審法官維持一審判決,另審酌陳男與縣府簽訂之契約,無證據顯示王男須24小時待命,判王男加班費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