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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不婚族盼無痛離世 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5類病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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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的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無法治癒疾病者,可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拒絕的權利。(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的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無法治癒疾病者,可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拒絕的權利。(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54歲的李小姐看到婆婆在癌末時,因為大伯小叔為了如何治療意見不同,讓婆婆在插滿管路最糟糕的狀況下結束生命,她覺得自己未來不想這樣,也不想讓子女為難成為子女負擔,簽立了預立醫療決定書。35歲的王先生是年輕的單身漢,來諮商時表示自己是不婚族,想要沒有痛苦離開人世,對未來醫療提前規劃,並指定哥哥成為他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也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院長陳自諒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五年,精神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和諧關係。家醫科劉晟昊醫師表示,衛福部為保障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並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的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權利。

社工室闕昀珮組長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二者的法源依據不同,適用範圍與決定內容也有不相同,但兩者並存不會互相牴觸。過去安寧條例意願書的精神是針對「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僅倡導「拒絕」過度醫療,由緩和醫療團隊提供積極的緩和醫療,保障末期病人可以得到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是擴大至五款臨床條件及增加諮商的過程。

闕昀珮組長提醒,如有意願預立醫療決定,必須為法定成年人具行為能力者,可至全台灣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並確認其費用,進行諮商時參加成員除本人外,需帶至少一位二等親或醫療委任代理人(若有指定),商討特定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選項,最後醫療機構核章,公證人公證或兩位見證人見證後,上傳註記於健保IC卡才算完成。如果民眾想進一步對預立醫療決定書有問題,可參考衛福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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