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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鋒大隊班長「叫士兵借他150萬」遭記3大過撤職 他提行政訴訟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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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海鋒大隊王姓上士班長因3次向士兵借款又不還,遭記大過3次撤職,後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圖/擷取自Google Maps)

海軍海鋒大隊王姓上士班長因3次向士兵借款又不還,遭記大過3次撤職,後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圖/擷取自Google Maps)

海軍海鋒大隊王姓上士班長,於去(2022)年要求吳姓士兵以個人信用貸款新台幣100萬元給他花,卻未如期匯款給對方,後來不只又要吳兵融資貸款45萬元,還向洪姓士兵借5萬元,因此遭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對此,王男不服,並主張軍方的處分程序不合理,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再提出行政訴訟,最終經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定王男勝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關於王男的違失行為,經過海鋒大隊調查屬實,並於今年2月2日召開了人事評議會,依照3次的借款狀況,各核予大過1次懲罰,而由於其1年內累計大過3次,達到撤職標準,海鋒大隊權責長官在6日簽核並呈報王男,24日再次召開人事評議會,依照規定核予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不過,王男主張,他在3月8日才收受海鋒大隊的記3大過懲罰,並於同日收到撤職處分,表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狀態下累計3大過,且還未向上級申訴就直接收到撤職令,程序上是不合理的,因此希望法官能從輕考量,將原處分的「撤職」改為「汰除」,讓他還能有正常工作及領取退伍金可活用。

該案經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記大過3次的懲罰處費尚未經海鋒大隊作成要式書面處分並送達王男,意旨該懲罰處分既未對外發生效力,因此當初在召開人事評議會時,王男並不符合「1年內累計3大過」這點,為海軍艦隊指揮部逕行決議,違反了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故判定王男勝訴,將撤銷原處分及王男訴願之決定部分,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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