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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聲請出境「賺和解金、公益基金」 士林地院駁回:罪嫌重大
炎亞綸上月21日因涉嫌拍攝並傳播私密片遭起訴出庭,對於1200萬和解金稱「會盡最大的誠意和努力,滿足雙方條件談和解」。(圖/方萬民攝)
藝人炎亞綸曾遭網紅耀樂指控,曾趁他熟睡時偷拍、外流2人私密影片,遭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並限制出境、出海。當時炎曾表示「會盡最大的誠意和努力,滿足雙方條件談和解」,而近期他接到海外工作,向法院聲請撤銷出境、出海禁令,經士院審酌後裁定駁回。
炎亞綸聲請理由指出,全案經起訴並由法院審理中,而他也沒有他國國籍,現有的固定住居所、生活重心都在台灣,雖然工作常有出境之必要,但也會在完成後即刻返台,難認有逃亡的可能。
炎亞綸也提出自己案發後一直配合偵查,1月的工作也是去海外為賺和解金、公益基金,希望法院能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另外也請法院發函外交部,要求准予換發護照。
士林地方法院對此認為,全案尚未辯論終結,炎亞綸仍有親自到庭接受審判的必要,且炎亞綸是知名藝人,既然能受邀到國外工作,可見他有一定能力及管道可於國外發展或長期停留、生活,如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炎亞綸出境後可能滯留不歸,以致將來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
另外法院也表示,炎亞綸涉犯的2罪的法定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罪,刑度不可謂不重,若認他構成犯罪,其有可能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即6月以上),炎亞綸主觀上是否欲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均有變更可能。
士院審酌,炎亞綸雖然受到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但不影響他在台灣繼續工作、生活;對於他聲請的發函外交部准予換發護照,法院則表示他可以依法提起訴願、進行行政訴訟救濟,因此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