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2男子把國家公園當「攀岩場」 墾管處呼籲民眾遵守法規
墾丁國家公園內昨(4)日有遊客發現2名男子任意對保護區礁岩釘上掛勾,甚至將國家公園當作攀岩場,墾管處獲報後到場查處發現未清除的掛勾。(圖/翻攝畫面)
墾丁國家公園在昨(4)日有遊客目擊一起誇張行為,2名男子把保護區的珊瑚礁岩當作攀岩場,竟直接將掛勾釘在礁石上使用,民眾見狀後相當擔心珍貴的自然景觀遭到破壞。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在獲報此事後,經派員到場巡視判定該行為非在公告禁止的區域項目內,但同時也呼籲民眾至國家公園遊憩時應遵守法規,若出現毀損等行為恐觸法遭開罰。
據了解,有民眾在昨(4)日前往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卻在行經至香蕉灣保護區一帶時,驚見有2名男子將掛勾釘在礁岩上,隨後更使用起繩索,宛如將國家公園當作私人「攀岩場」一般,而遊客在見狀後對此行徑感到相當傻眼,同時也擔心生態遭到破壞而趕緊致電通報。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獲報後,隨即會同警方至事發地點勘查,經前往香蕉灣保護區一帶查看,的確在一處岩石上發現尚未清除的掛勾,墾管處將會進一步調查該掛勾是否有造成礁岩破壞情形,同時也提醒民眾若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出現毀損行為,將可能觸法吃上官司。
然而,攀爬行為的確是有條件被禁止的,根據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公告的禁止事項規定7指出:「禁止於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地區從事攀爬之行為。」不過由於本次事發地點是被列在特別景觀區範圍,而非上述的區域範圍內,因此現階段無法就該2名男子的攀爬行為進行開罰。
墾管處表示,目前已會同保七總隊大八大隊前往查處,該案掛勾未清除部分,恐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違反者第1次違法可處1500元,第2次可處3000元」。
另外,至於任意將掛勾釘在礁岩上,也恐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等罰則。
墾管處也強調,本案發生處屬特別景觀區,依照《國家公園法》定義是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然而針對本次案件發生,未來將會召集專家學者討論,就如何在保護特有地景的條件下,規範商業性攀岩活動的相關措施進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