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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團申請街頭藝人許可被拒 告北市府「侵害職業選擇」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北市府否決「流浪浮雲樂團」的街頭藝人申請許可違憲,是不法侵害樂團成員的職業選擇。(圖/報系資料照)
「流浪浮雲樂團」成員不服北市府否決其街頭藝人活動許可申請,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定,北市府用「自治規則」審查藝人表演內容屬於違憲,應撤銷原處分,判決樂團成員勝訴,北市府應依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適法決定,全案可上訴。
北高行政合議庭援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街頭藝人的表演屬於職業及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台北市政府訂定的「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關於審查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已逾越必要程度,屬無效且違憲。
根據判決,原告鄭惠文與友人李明璋於2018年5月1日以「流浪浮雲樂團」名義,報名參與北市府「2018年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在「表演藝術類A(音樂類)」中申請發給街頭藝人活動許可。5月19日,該樂團依指示現場表演接受審議。
但市府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判定不予通過,並於6月7日以審議委員會審議所列「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建議不依賴伴唱設備,獨力呈現完整演出;注意表演歌唱或演奏之音準」等理由,未通過其申請。
之後,樂團成員李明璋提出申復,北市府於8月20日表示將另行通知樂團參加複審,沒想到樂團依通知再至現場表演接受複審審議後,結果仍判定不予通過,這次北市府的理由是「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女主唱音準需再加強;人聲與鍵盤節拍默契搭配待加強」等,決議不核發街頭藝人活動許可。樂團另名成員鄭惠文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該樂團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