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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銀行職員詐貸還高利貸 加入骨髓捐贈者獲緩刑
胡姓前銀行職員因利用職務之便向銀行詐貸上百萬,但因犯後坦承犯行,並擔任巡守隊志工、加入骨髓捐贈者行列,獲判1年8月徒刑,緩刑3年。(圖/報系資料照片)
胡姓前銀行職員2022年擔任紓困貸款經辦人員時,利用職務之便以不知情的父母名義向銀行詐貸上百萬款項 ,被發現後他坦承犯行,稱交友不慎,被高利貸業者催款才會犯錯,後因擔任巡守志工、加入骨髓捐贈者行列,獲新北地院量處1年8月徒刑,緩刑3年。
檢方指控,胡姓前職員2022年任職某銀行時,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書,在審查時先以虛偽收款帳號、金額需增應撥付明細表,再利用其他銀行「肺炎紓困專戶」名義偽造成不實匯款申請書,待主管審核通過後,趁將申請書送交給經辦辦理掃描前,再把受款人改成不知情的父母名義。
胡姓前職員利用此方式,在4個月內向銀行詐貸6筆貸款,將款項拿去償還私人貸款。事後銀行發現異常,向胡姓前職員提告,他坦承犯行,並表示詐貸而得的上百萬已還給銀行。他哭訴,是因在網路上交友不慎,被騙得向高利貸借款,高利貸業者催著還款,情急之下才會鋌而走險,對於詐貸深感悔過,胡的辯護人亦替其求情,請求審判長減刑。
審判長考量胡姓前職員家境小康、未婚,但須撫養父母,另犯罪情狀顯可憫恕,酌量減輕其刑。審判長又考量他因個人債務問題造成銀行損失、應予非難,但他從偵查到審理階段皆坦承犯行,又返還犯罪所得,另擔任巡守隊志工、投身佛教慈濟公益活動,加入骨髓捐贈者行列,依《銀行法》銀行職員背信罪處1年8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提供40小時勞動服務,向公庫支付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