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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未設住警器 火警釀傷亡恐吃官司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規定出租屋、違章及曾發生火警紀錄的住宅,需強制安裝住警器,否則最高開罰3萬元。(圖/新北市消防局提供/陳慰慈新北傳真)
房東未裝設住警器,出租屋火災導致房客傷亡,如被認定與火災擴大間有因果關係,除行政罰鍰,恐還得面臨民、刑事責任。
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陳建良表示,《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規定房東未設置住警器,將處以罰鍰,但對於相關注意義務的規定,原本消防法即有規定。至於房東是否應負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及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刑責,仍應回歸個案失火、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原因,跟未設置住警器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如有設置住警器,房屋內之人仍會死亡或重傷,則實務上會認定沒有因果關係,反之,若有設置就可能避免死亡或重傷結果,則會認定涉嫌犯罪。
律師黃瑋如指出,依自治條例規定,房東應設置住警器並維護,若房東怠為設置,因而被認定與火災損害擴大間具有因果關係時,可能因此需對於火災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
黃瑋如表示,大火無情,火災發生的原因不一而足,對於責任的追究,仍需視火災的發生原因來判定。法院通常會參考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且多半認為只有在承租人對於火災有「重大過失」時,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若是房客在租屋處烹飪時未注意爐火、抽煙亂丟菸蒂、拉太多延長線等原因引發火災,都可能被法院認為屬於具有重大過失而需對火災負責;但若是因為電氣設備老舊或為了分租套房任意拉置電線引發短路火警,此時就可能被歸咎是房東的責任。
消防局表示,將持續透過各項管道宣導住警器及用火用電安全等居家防火相關知識,讓租屋者能夠住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