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因油品食安導致商品下架 求償5廠商勝訴判賠共3.16億元
味全強調會將食品安全作為公司DNA。(圖∕翻攝官網)
味全食品工業(1201)今天公布油品事件訴訟重要進度,除了就調合油標示遭沒收3,200萬申請大法官釋憲外,委託頂新代製油品及向強冠公司等五家廠商採購油品陸續爆發油品食安事件,致味全產品下架回收等重大損害,也提起訴訟並陸續獲勝訴判賠共約3.16億餘元,現已收到144.4萬賠償金入帳。
證交所要求味全須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揭露其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對於味全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合油等產品,因涉及食安事件,被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但因調合油標示問題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味全認為有違憲之虞,已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而味全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司、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富味鄉公司及俐豪公司等採購油品,因陸續爆發油品食安事件,致味全產品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味全重大損害。
味全維護公司權益,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其中,強冠公司上游廠商郭盈志、施閔毓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應連帶給付味全新台幣12136萬餘元已確定,味全亦已取得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
另外,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已判決強冠公司等三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億2仟672萬餘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強冠公司等不服已上訴第三審。
其次,富味鄉公司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17萬4千元確定,已入帳。
俐豪公司於108年5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勸諭和解賠償本公司新台幣127萬餘元,已入帳。
大統長基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亦已判決大統長基公司、高振利、溫瑞彬及周昆明應連帶賠償新台幣6659萬5008元及利息。其餘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