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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惡房東濫收電費 內政部修契約五月送行政院
內政部長林右昌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租屋電費計收的相關規定,以防範房東向租客超收電費,並於昨日起預告20天,預計將於5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圖/報系資料圖片)
為防止房東向租客超收電費的行為,內政部長林右昌今日表示,已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租屋電費計收的規定,並於昨日起預告20天,預計將於5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並期盼經過調整後,能有效防止超收行為。
林右昌指出,這次修正內容有兩大重點。首先,在「租約電費計收標準」部分,如果房東房客雙方約定,是按「用電度數」計算電費,每度電價將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未分攤併入租屋處的電費內,房東也不得額外收取。
此外,如果房東與房客雙方不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所收取的電費,將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電費總額」。
林右昌表示,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自4月24日至5月14日止,各界如有任何意見都歡迎向內政部提出。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房東、房客在訂約時也可以參考新制規定約定電費計收標準,讓租屋電費收取更為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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