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右腳大拇趾」性侵 女友被逼「喊爽」幫逞慾崩潰…判決出爐
女子遭男友用右腳大拇指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宜蘭一名林姓男子與女友同居期間,竟違反女方意願用「右腳大拇趾」性侵得逞,過程中不但要求她幫自己口交、DIY,還逼迫被害人一定要「喊爽」,期間多次以言語羞辱,直到射精在女友嘴裡才罷休。法院審理後,一審依妨害性自主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年2個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A女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2人自民國110年6月間起,共同居住在宜蘭縣蘇澳鎮之住處。林男於111年1月19日凌晨某時許,在住處房間內,在A女明確表示不願意性交之情形下,竟利用其力量優勢,強行將A女雙腿拉開,以其右腳大拇趾進入A女陰道內,強制性交得逞。
A女證稱,「案發當日凌晨零時,我們剛躺在床上要睡覺,被告就叫我舔他的生殖器,我剛走過去,他就生氣叫我去旁邊面牆罰半蹲,叫我去跟他睡,大約過了1小時,他醒來看到我沒有蹲下去,就從我背後踹了一腳,再過了10幾分鐘,他就叫我上床雙腳張開,他嘗試用兩腳的大拇指插入我的下體,最後選擇右腳插入我下體」。
被害人崩潰表示,「他(林男)腳趾頭指甲把我的外陰部頂的很痛,他都不管,他要我一定要回答爽,之後他想躺下來打手槍,就要我躺在他的左邊,讓他的左手可以摸我的胸部,一直言語羞辱我,我一直流淚,他一下打手槍一下叫我口交,直到他射精要我用嘴巴接吃下去」。
林男則辯稱,人體腳趾之長度有限,不可能插入女性陰道。高院認為,人類雙腳的大拇趾構造較其餘各趾獨立,是足部的靈魂部位,只要能配合第二趾,就能做出和手近似的動作,失去雙手的人甚至可以透過後天訓練方式,將腳趾的功能發揚為雙手的功能,加上A女體內驗出林男DNA,因此不採信被告說詞,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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