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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職權修法」3天3夜 聽證制度二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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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4日繼續處理國會改革相關條文。(圖/方萬民攝)

立法院於24日繼續處理國會改革相關條文。(圖/方萬民攝)

立法院於24日繼續處理國會改革相關條文,藍白陣營憑藉人數優勢,陸續通過了國會聽證權相關的行使規範。根據新規定,立法院有權邀請政府人員及相關社會人士出席聽證會,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資料。

藍白提出的國會職權相關修法進度備受關注,經過三天三夜的開會表決,立法院已二讀通過了增訂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以及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等關鍵條文。其餘條文將於28日繼續討論,包括刑法中藐視國會罪的修正條文。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中,多數建議「不予增訂」,仍待處理的約有14個條文及1個章名。

自21日起的本次會議處理了聽證權相關條文,包括第五十九條之五,明確規定了出席人員可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的情況,具體包括: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國家機密事項;二、超出聽證會調查目的的質問或對質;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可拒絕證言的事項;四、涉及受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對於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立法院院會可決議處以1萬至10萬元的罰鍰,並可按次處罰。受罰者如不服處分,可在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政府人員在聽證會上作虛偽陳述,主席或質詢委員可提議,經五位以上委員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後,移送彈劾或懲戒。

對於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人士若作虛偽陳述,立法院院會可決議處以2萬至20萬元的罰鍰。受罰者如不服處分,也可在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朝野黨團日前協商同意,將於5月31日,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赴立法院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並備質詢,會期延至7月16日。預計5月28日的院會將是卓榮泰施政報告前,最後一次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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