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扣駕照期滿「原照不發還」須換照 再加6年觀察期!7.3萬人受影響
相關法令修正後,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汽車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止,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圖/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重新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修正草案,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考照者、受吊扣駕照處分1年以上或吊扣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1年、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並統一律定須有6年觀察期,駕駛人於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方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以確實達到矯正駕駛人違規的目的。預計今年7月完成修正,宣導3個月後施行,預估約7.3萬人將受影響。。
交通部說明,自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者,除年滿75歲駕駛人應每3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外,其餘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但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之駕駛執照管理,將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較短效期之駕駛執照,未來完成相關法令修正後,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汽車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止,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汽車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6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交通部表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此外,年滿75歲之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另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2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依其原適用之規定,無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
交通部呼籲駕駛人應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避免違規行為,以確保駕駛資格並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