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東進為何需1億元交保?金管會證實「駐會檢察官移送」 二大偵辦焦點剖析
新光金創辦人、新光醫院董事長吳東進12日以1億元交保金,離開新北地檢署。(圖/黃耀徵攝)
新光金(2888)創辦人、現任新光醫院董事長吳東進11日遭新北地檢署列為被告身分約談、複訊後,直到今天(12日)上午完成1億元交保金之後離開地檢署。外界驚訝交保金如此高的天價,法界人士以目前可知的資訊消息來看,檢方可能有兩大考量。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今天於立院財政委員會也證實此案為駐會檢察官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調此與新光人壽增資案為獨立的案件,新壽增資計畫按照程序進行,金控合併也有一定程序,依法行政,不會因某些案件作法規調整。
此案主要是金管會在2022年3月10日對新光金控、新光人壽祭出重罰之案有關,其中疑涉及一樁檢舉新光人壽在新北市新板特區興建的「傑仕堡有氧園區」弊案有圖利關係企業之嫌,使新壽損失約1.5億元,檢方依《保險法》等罪嫌諭知吳東進以1億元交保,據了解,吳是委託律師匯款辦理交保後離去。
依據當時金管會裁罰書摘要內容,該案涉及吳東進參與公司會議並下指導棋,金管會對新壽罰款300萬元,且3年內不得新增與新光傑仕堡健身等6家公司暨與吳東進有關的投資交易,新壽還需依比例原則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金管會查出,新光人壽在辦理新板傑仕堡A、B、C棟住宿、出租作業,未檢附充分資訊,不利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之比較作業、承租戶之裝修費用有由公司負擔或由公司支應超逾合約約定之裝修費等欠合理情事,且未依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
新光人壽將新板傑仕堡B棟委託利害關係人某商旅經營管理,該商旅將B棟之未出租空置之房間提供不特定人日租使用並收費納為收入,或以未收費方式出借供利害(實質)關係人使用,或任由利害(實質)關係人承租戶使用逾租賃範圍。
案經二年來的檢調調查,新北地檢署認為,由於保險公司資金幾乎多達九成來自保戶繳交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在處理資金時需要負保管與讓保險公司達到最大利益化的責任,謹慎妥善管理資金用途,且不能圖利自己或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為檢方嚴加偵辦此案核心。
對照金管會二年前對新光金、新光人壽調查處分事項,檢調進一步了解,2019年間,新壽出租傑仕堡A棟大樓6樓至8樓旗下新禧悅公司時,被告未揭露為關係人交易,並支出鍋爐系統裝設等設備費用2508萬元,損及新壽利益。
同時,吳東進為傑仕堡健身公司實質負責人,2019年間,吳為新光人壽董事長及董事會主席,當該董事會討論並通過出租傑仕堡B棟大樓2樓給傑仕堡健身公司長達10年、租金1億44萬元議案時,吳東進未因利害關係迴避仍參與會議;之後,傑仕堡健身公司追加施作23次工程、費用高達1億2269萬元甚至超過租金1億44萬元,此等情況竟未告知新壽董事會,損及新壽利益。
此外,2019年至2022年間,新壽委託傑仕堡商旅公司代為管理傑仕堡B棟大樓並經營樂齡宅,出租C棟大樓全棟給傑仕堡商旅公司經營旅館,無償提供938房次房間給新光保全、新光銀行、元富證券公司等關係企業使用,致新壽租金短收逾337萬元之外,還涉及額外讓傑仕堡C棟大樓商旅旅客前往B棟使用早餐,再由傑仕堡商旅公司出示單據向新壽溢取每月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食材費用。
法界人士分析,繳保金與案情的嚴重程度雖有其一定的關聯性,通常檢察官會另外再考量當事人的財力;交保金通常都是以當事人覺得他在乎的金額為多,以避免有棄保之虞;而能夠在短短一個晚上籌出1億元的實力,也令外界好奇這位保證人的身分背景。
全案由新北地檢署企業犯罪專組檢察官李秉錡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昨天兵分18路至新光人壽、吳東進陽明山住家等處搜索,查扣會議紀錄、契約、營運報表、手機、電磁紀錄等,帶回吳東進、時任新壽總經理蔡雄繼等17名被告與2名證人到案說明,就涉及《保險法》特別背信罪偵辦,蔡雄繼與其餘4名被告經檢察官複訊後,分別以100萬元或20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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