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
時事

7旬翁控錢被前妻拿走 希望獨子月給2萬元扶養費 …法院這樣判

台北 判決 房產 兒子 扶養費
阿國控財產都被前妻轉走,需要小孩盡扶養義務。(示意圖/Pexels)

阿國控財產都被前妻轉走,需要小孩盡扶養義務。(示意圖/Pexels)

71歲的男子阿國(皆化名)表示,他的不動產、保險受益金都被前妻轉走,讓他無法維持生活,而他體弱多病,又因為前妻欠下多筆債務,經濟負擔沉重,希望獨子阿華能負擔扶養義務,每月給他2萬元,最後被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阿國主張,他年逾70歲,因名下不動產、保險受益金都遭前妻以脅迫手段轉移至其名下,現已無財產維持生活,他體弱多病,受前妻迫害而離家在外,欠下多筆債務,經債務協商後每月均需還款,還要幫阿華繳納保險費,經濟負擔沉重,有受扶養必要。

阿國說,阿華是他唯一獨子,過往由他供應扶養費,阿華成年後在準備公職考試期間,他每個月也給生活費,也讓阿華有錢買手機,現在阿華有工作能力及經濟收入,應該要負擔扶養義務,而他住在臺北市中正區,每個月生活費2萬元。

阿華辯稱,爸爸沒依法申報執行業務收入,營造無財產所得維持生活假象,實際上爸爸在去年4月賣了新北市的3分之1房產,獲得850萬元,每月還有勞工退休金2萬,每年有老人健保補助7740元、重陽敬老禮金1500元,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雖持續執行記帳業務,收入均匯入事務所負責人的銀行帳戶,並無受扶養必要。

阿華又說,他目前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收入有限,經診斷罹患腫瘤藥治療,還欠30萬債務,收入顯不足以維持自身生活,要扶養母親,並無扶養爸爸的能力。

阿華指出,爸爸過往因外遇離家,收入都買高價貴重物品給小三,多年來掌管家庭經濟開銷,如今卻宣稱無財產收入足以維持生活,實難令人信服,爸爸長期家暴母親,並有多次違反保護令行為。阿華表示,爸爸明知他跟母親因患病而感不適,也有沉重經濟負擔,也不曾給予關心,他實在無能力扶養爸爸。

法官認為,看了阿國的資料,他雖然71歲,還是有到友人的會計事務所幫忙,每月拿8000到9000元,而他對出售名下不動產拿850萬和月領取退休金2萬都沒意見,參衛生福利部公布111年度臺北市每人最低生活費18682元等,難認阿國的每月收入並非不能支應並維持自己生活所需,他請求阿華按月給付扶養費,於法無據,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台北 判決 房產 兒子 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