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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收費閃16%借貸利率天花板 立委提案規範黃世杰稱緩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3日表示,《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是否將違約金等一併納入利息規範,須再蒐集各界意見討論。(示意圖/黃鵬杰攝)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3日表示,近期不少立委提案修《民法》,希望將借貸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視同約定利率的利息列管收取上限,立意良善,不過此條文適用範圍廣泛,法務部已函詢各機關,待蒐集意見後才能進一步確立修法方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郭國文等人分別所提,《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黃世杰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詢。
鍾佳濱表示,儘管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然而,常有融資公司巧立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藉以規避現行年利率16%的天花板,因此自己提案修法,明定伴隨債務產生的各項規費、違約應納入共同計算,並規範上限。
郭國文則說,自己所提修法版本規定直接統包點出上限,約定利率、違約金與相關費用的總和,只要超過周年利率百分之16者,其超過部分將無效。
黃世杰回應,依立委所提修正草案,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納入約定利率範圍,而進一步受最高約定利率上限限制,以防融資公司業者巧立名目收取費用,立意良善,但牽涉層面甚廣,對於民眾權益及工商發展等均有重大影響,法務部已函詢各機關,刻正蒐集意見中,以利法務部審慎評估與研議。
法務部官員也說,利息與違約金性質不同,立委提案中,無論是將違約金納入利息計算或視同利息,皆有可能影響二者定義與計算基準。此外,如果將違約金納入利息或甚至視同利息,恐有架空《民法》第252條關於違約金的系列規定,也有可能限縮法官依職權酌減的空間,因此需再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