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時事
新北男吸「喪屍煙彈」毒駕撞死警員 最慘恐面臨10年重刑
新北喪屍煙彈肇事奪命,毒駕男恐面臨10年重刑。(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列管毒品人口黃國維,13日凌晨吸食含麻醉藥物「依托咪酯」的「喪屍煙彈」電子煙後,毒駕撞死警員黃瑋震,由於黃男的尿檢結果若證實含有麻醉管制藥物,將面臨《公共危險罪》及《過失致死罪》的指控,適用2024年3月31日剛修正施行的刑法毒駕條款,最重可判10年徒刑。
根據新修正的刑法條文,毒駕行為不再需證明「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而是直接適用抽象危險犯,以加強對毒駕行為的約束,調查顯示,黃國維過去10年內雖無酒駕、毒駕前科,但此次肇事不僅造成警員黃瑋震死亡,還是在破百時速的逆向行駛下發生,犯罪情節惡劣,加上黃國維近期涉犯槍砲罪,司法實務上可能會認定其罪行重大,面臨10年重刑或接近10年的刑度。
修正後的條文規定,毒駕與酒駕適用相同刑度,即使未發生事故,但駕駛人尿液或血液中若含有達到公告相當濃度值的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質,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至10年徒刑,並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重傷,則處1年至7年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駕駛人在10年內再次犯毒駕或酒駕並致人於死,則可處5年以上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300萬元;再犯並致重傷者,則處3年至10年徒刑,並得併科罰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案中的黃國維,由於吸食含麻醉藥物的「喪屍煙彈」後駕車,造成警員黃瑋震死亡,行為已經符合毒駕致人於死的情節,若尿檢結果證實其體內含有依托咪酯,將面臨新修正法條下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