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政治
焦點

國會改革法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國會改革 憲法法庭 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審理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案,10日下午進行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圖/中國時報記者黃耀徵攝)

憲法法庭審理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案,10日下午進行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圖/中國時報記者黃耀徵攝)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民進黨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及監察院,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部分,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收受上開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等規定,於7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經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

憲法法庭於19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裁定內容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此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國會改革 憲法法庭 暫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