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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生重考錄取醫學系 他差0.05分淪「落榜頭」怒告台大…判決出爐

台大 醫學系 在學生 重考 落榜頭
台大醫學系一名蘇姓在學生前年報考台大醫學系,並再次錄取。(示意圖/翻攝自GoogleMap)

台大醫學系一名蘇姓在學生前年報考台大醫學系,並再次錄取。(示意圖/翻攝自GoogleMap)

台大醫學系一名蘇姓在學生前年報考同校同科系,並再次錄取,讓和錄取分數只差0.05分的「落榜頭」李姓考生相當不滿,認為校方讓蘇生占了1個名額,卻未增列備取生,害他落榜,要求台大應撤銷蘇生錄取資格,並依法足額錄取50人。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台大原處分無誤,判李生敗訴確定。

根據判決書,李生主張,台大醫學系於111學年度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考試第2階段指定甄試項目之口試結束後、放榜前,即陸續接獲檢舉有蘇姓考生為被告醫學系在籍就讀學生,卻未揭露其在籍就讀學生之身分,報名參加考試,如未排除該生或增額錄取,將導致其他原本可獲錄取之考生就讀機會受到排擠。

李生認為,台大醫學系經教育部核定錄取名額為50名,且未專案檢具理由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不足額錄取,即應依法足額錄取50人,復考量正取生中可能有人不入學就讀,被告應依法列備取生,俾符教育部核定內容,惟被告並未專案檢具理由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不足額錄取,即無不列備取生之裁量權,所為第2階段放榜公告顯然違法。

台大表示,醫學系於接獲檢舉後,已依大學法、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招生簡章總則及被告招生須知等規定為適法妥當之處理;因招生簡章總則及被告招生須知均未限制或禁止已有大學學籍者再次報考,無論蘇生重考之動機為何,均難認其行為有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情,其重行報考核屬其自由及權利,應予保障。

台大指出,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7點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所訂招生簡章總則等規定,考生甄選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錄取;因原告甄試總成績為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無論被告是否核定備取生人數、是否撤銷蘇生之報考資格,均不影響原告自始未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事實。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最低錄取標準係被告招生委員會基於學術專業考量及申請者各項表現所訂定,正取人數計50人,合於招生簡章公告之招生名額,俱符合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等相關規章;則原告因第2階段指定科目甄試總成績未達正取最低分數,致核錄結果為不錄取,要無違誤。李生不服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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