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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罰30萬!墾丁潛水客摸海龜 海巡署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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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潛水客觸摸海龜。(圖/海巡署提供)

墾丁潛水客觸摸海龜。(圖/海巡署提供)

21日海巡署第八巡防區指揮部接獲民眾報案,於墾丁合界岸際海域發現潛水客觸摸海龜情形,因海龜屬於保育類動物,嚴格禁止觸摸和干擾,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追查當事人並依法送辦。

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依據民眾提供之影片循線過濾查訪,最終鎖定1名男性潛水客,經與當事人查證後,表示確實於墾丁合界岸際從事潛水活動時有觸摸海龜行為,後續將該男子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函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呼籲民眾從事水上活動時,面對野生動物應把握三不原則「不接觸、不干擾、不餵食」,違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金;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非法騷擾海洋野生動物情形,可撥打海巡署「118」報案專線檢舉,以共同守護臺灣珍貴的海洋野生動物。

此外,2020年小琉球也2名潛水客餵食海龜,2人來自新北,其中一人還是潛水教練,海巡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將2人送辦,而小琉球同年也發生10多起違法騷擾海龜案件,大多是用手觸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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