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政治
焦點

內政部:高虹安即日起停職 顏寬恒不適用停職規定

內政部 高虹安 新竹市長 停職 顏寬恒
內政部宣告,新竹市長高虹安26日起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圖/CTWANT資料照)

內政部宣告,新竹市長高虹安26日起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圖/CTWANT資料照)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台北地方法院於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立法委員顏寬恒也在26日經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內政部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即日起生效;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需停職。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立法委員顏寬恒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佔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內政部表示,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立法委員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內政部 高虹安 新竹市長 停職 顏寬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