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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停職停薪違憲?內政部:增進公共利益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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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劉世芳指出,內政部是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範將高虹安停職。(圖/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長劉世芳指出,內政部是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範將高虹安停職。(圖/內政部提供)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一審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並停薪,民眾黨立委批評此舉違憲。內政部29日表示,《憲法》第23條規定,其所列舉之自由權利,如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依《地方制度法》停職甚至解職,並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新竹市長高虹安一審遭判刑停職,原本得領一半薪俸,內政部火速宣布,除停職外並停薪。民眾黨立委張啓楷對此表示,被停職是「竹篙湊菜刀」,高並非於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污,被停職是「竹篙湊菜刀」,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已明顯違憲。內政部長劉世芳29日受訪時表示,內政部是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範做處置。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地方整體施政與發展的重要推手,如涉案仍能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職甚至解職規定,此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亦無違背。

內政部說明,《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不管是《憲法》第15條還是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也就是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照比例原則予以規範。又《地方制度法》第78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之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表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考量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且尚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之顧慮,因此,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規定。至於慷國家之慨捐作公益,也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維持基本生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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