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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案糾正金管會 監委指政府消極不作為

Im.B 詐騙 金管會 監察院
針對im.B一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金管會,同時促請行政院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圖/報系資料庫)

針對im.B一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金管會,同時促請行政院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圖/報系資料庫)

Im.B詐騙案日前一審宣判出爐。監察院今日表示,針對「im.B平臺爆出負責人捲款逃跑,涉詐金額恐高達數十億元,P2P平臺迄今猶未釐清權責主管機關」一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今7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金管會,同時促請行政院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

監委蔡崇義、賴鼎銘表示,im.B平臺詐欺案發前,金管會鼓勵銀行與P2P平臺業者進行合作,以促成P2P平臺健全發展,政府並無强力監管作為。金管會雖已同意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建立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做法」,但im.B平臺案爆發後,其宣稱之5家合作銀行中,銀行自行查核回報並未違反前揭參考做法;然而在金管會實地查核後,發現竟有4家銀行並未落實參考做法要求,足見金管會輕忽銀行對相關規定之遵行程度,核有明顯怠失,故提案糾正金管會。

另外,監察院指出,國際間P2P借貸產業早已發生倒閉事件,主要國家已陸續檢討或訂定對P2P平臺之監理規範。金管會雖評估不予金融監理,發生爭議時,輿論可能苛責政府怠惰、失職,且中央銀行研析報告亦建議採適度監理。又,行政院在im.B平臺詐欺案發後,雖召集金管會等5部會商討因應對策,並有「目前各國做法大都由金融監理單位監管」看法,但仍僅作成:「由金管會統籌擔任窗口,研提管理計畫」結論,相關管理作業仍分由不同機關辦理,並未根本解決P2P借貸平臺之監管問題。

再來,監察院表示,行政院原於105年9月備查同意採行「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模式辦理。惟於107年我國境外P2P已開始發生大規模倒帳,國內業者為建立自律機制,於108年為成立公會,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增列「平台借貸商業」團體業別,惟因外界反對下,而以緩議擱置。im.B平臺詐欺案發後,行政院指示金管會於112年12月研提管理計畫,首要目標係協助業者成立公會,以達不訂定專法或高度監理前提下强化平臺業者自律,惟迄113年4月,政府仍未協助業者完成公會之成立工作。

二位委員也指出,金管會雖於106年12月同意備查「銀行與P2P業者合作自律規範」,惟查自107年第1季至112年第4季止,合計僅有6家銀行與7家P2P借貸業者,曾有前揭自律規範所定之6項業務合作關係,且迄112年第4季仍維持合作關係者,僅有2家銀行與2家P2P業者,足見不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冀望藉由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臺業者合作,降低各種風險之目標,顯然不符預期。

二位委員語重心長指出,im.B平台詐欺案發生前,雖國際上已有眾多P2P詐欺案例,但政府消極不作為,造成民眾重大財物損失,政府應該記起教訓,謀求改善作法。對於部分媒體指稱涉與im.B平台詐欺案主嫌往來之官員,監委亦要求法務部於偵辦完成後,將涉有違法之事證函報監院,做進一步究責。監委並解釋,民意代表是否涉案部分,非屬監委調查權行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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