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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車輛違停出入口比中指洩憤 女子一審遭罰4千元「二審結果逆轉」

比中指 違停 提告 一審 駕駛 車輛 二審 停車場 台南地院 公然侮辱 法院 法官 行車糾紛
(示意圖/pixabay)

(示意圖/pixabay)

台南日前爆發一起因行車糾紛而引發的公然侮辱事件,一名女性駕駛阿香(化名)因不滿他人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入口且不禮讓,結果下車對該車駕駛比中指。後續該車駕駛對阿香提告,一審法院判決阿香罰金4000元,但二審法官認定情節輕微,最終改判無罪。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整起事件發生於2023年8月,阿香駕車行經台南市某活動中心前時,發現停車場入口被一輛車輛阻擋。當他按鳴喇叭示意後,對方仍未作出禮讓,導致他即使倒車也無法進入停車場。被憤怒沖昏頭的阿香一時情緒失控,下車對該名駕駛比出中指。沒想到就因這樣的行為遭到該車駕駛提告,法院也在一審階段判處阿香敗訴,需繳交4千元罰金。

後續阿香在上訴時解釋,當時的舉動純粹是在發洩情緒,並非針對個人,且比中指的動作僅持續短暫時間。而台南地院二審法官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比中指在台灣社會通念中屬於不雅的辱罵肢體手勢,但考量阿香的行為是因不滿車輛阻擋所引發的偶發性、輕率性負面舉動。

法官進一步表示,這樣短暫的舉動並不足以影響該名駕駛在社會結構中的平等主體地位、自我認同及人格尊嚴。即便有旁人目睹這一幕,也不至於對該駕駛的心理狀態或社會生活關係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從主觀層面來看,也難以認定阿香是出於故意貶損對方社會名譽的動機。基於以上理由,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阿香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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