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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大生把帳戶租詐團「一天爽領2500元」 一審判無罪二審下場慘了

詐騙 帳戶 大學生 500元 出租 租金 一審 二審 洗錢 詐團 1萬元 犯罪 無罪 彰化地檢署
女大學把帳戶租給詐團被判刑。(示意圖/photoAC)

女大學把帳戶租給詐團被判刑。(示意圖/photoAC)

台中一名19歲陳姓女大學生把帳戶租給詐團,一天拿2500元,被檢方依助洗錢罪起訴,一審認她「涉世未深」判無罪,但二審認她每月可領到5.5萬元,「比出租房子還好賺」,而陳女每天都催收租金,漠視被害人的權益,最後撤銷一審判決,改判2月,併科罰金1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女年5月某日,去銀行開活期帳戶,約定三個網路轉出帳號,並以每個工作天租用帳戶,每天收2500元租金,把帳戶提供給名為「蔡蔡」的詐騙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時,方便取得贓款,並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不易遭人查緝。

陳女在一審時說,「如同房東出租房子給房客,不用工作也有錢」,律師也強調,陳女是學生,缺乏社會經驗,主觀上沒犯意。彰化地院認為,不到20歲的陳女涉世未深,現在詐欺集團猖獗,手法也日新月異,「被告能否輕易判斷帳戶可能淪為人頭帳戶使用,實有可疑」,判無罪,而彰化地檢署再上訴。

陳女二審又說,案發時爸爸罹患血癌(今年過世),父母也沒能力負擔她的學費和生活費,「我想要趕快賺錢,我很需要錢」,她是被騙,沒有要幫助洗錢。

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表示,陳女傳訊給詐團說,「我不想截圖了」「感覺會外洩資料」,可見被告對於出租帳戶之事已發現事有蹊蹺,小心提防蔡蔡,還偷偷改了網銀密碼,一下子同意說要提供,一下子又猶豫而修改密碼,其實陳女已經懷疑這是詐騙集團在收購帳戶。

法官認為,雖然陳女說一天2500元租金,不算什麼高額報酬,但扣除六日沒租,一個月通常有22個工作日,一個月收租金就高達55,000元,這個比出租不動產還好賺,陳女出生成長在彰化縣,到臺北市念大學,對周邊生活物價租金,總不會沒有認識,5.5萬不僅可以租到臺北市套房、還可以租到一個完整住宅了,甚至在中南部可以租一個店面了。

法官說,陳女出租帳戶後,每天催租金都催得很緊,沒收到錢立刻責備蔡蔡,蔡蔡也會了2天租金5000元,其實陳女非常關心自己的權益,但是對於出租帳戶可能淪為詐騙他人之工具,雖有預見但並不關心他人權益,任由詐騙犯罪發生。

法官表示,陳女還問,「感覺我的帳戶都被你們控制了」,她早就質疑這是被人使用帳戶不斷進出金錢,不斷地洗錢,陳女提出質疑時,本件起訴事實尚未發生,如果早去銀行止付掛失,就可以阻止後續起訴事實之犯罪發生。但是被告比較關心自己能否收到租金,每天盯著薪水有沒有匯入帳戶,可認對於交付本件帳戶可能發生詐欺取財、洗錢等不法犯罪,已有認識,且縱令所提供之本件帳戶遭不法使用亦無妨之容任心理,而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間接故意無訛,所以撤銷一審無罪,考量她跟被害人和解3萬元,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判陳女2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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