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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持衝鋒槍瘋狂掃射警局射傷員警 判刑18年4月罰金25萬元

衝鋒槍 掃射 街頭 罰金 員警 殺人未遂 桃園地方法院 重傷 射擊 警局 景福派出所 公共場所 警方 有期徒刑
持衝鋒槍掃射警局、重傷員警,楊男重判18年4月罰金25萬。( 圖/翻攝畫面)

持衝鋒槍掃射警局、重傷員警,楊男重判18年4月罰金25萬。( 圖/翻攝畫面)

桃園44歲楊姓男子3月,持蠍式衝鋒槍掃射警局,並在逃亡途中與警方展開激烈槍戰,造成1名員警重傷、多人受到威脅,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判決出爐,楊男因非法持槍、殺人未遂等多項罪名,遭判有期徒刑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指出,楊男疑因多年前遭毆打重傷,對警方未能破案心懷怨懟,3月23日在臉書上發布貼文,聲稱遭警方「吃案」,並附上槍枝照片,當天下午,楊男開車到桃園景福派出所,持衝鋒槍朝派出所門口連續掃射14發子彈,隨後迅速駕車逃逸。

逃亡途中,楊男遭警方攔查,但其持槍反擊,朝蔡姓員警射擊,子彈擊中蔡員的左肩、胸部及腹部,造成重傷,楊男隨後繼續駕車逃竄,期間對鍾姓員警射擊3發子彈,並朝其他11名員警連開11槍,場面驚險,最終楊男被警方成功制伏。

法院審理認為,楊男長期非法持有槍支並大肆使用,先在派出所門口挑釁開槍,後在街頭對員警進行多次射擊,對公眾安全與心理造成嚴重威脅,儘管楊男辯稱自己無殺人意圖,只是想「驅趕警察」,但其使用高殺傷力衝鋒槍近距離射擊的行為,顯然存在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法官綜合楊男的行為危害、犯後態度及經濟狀況,判處其《殺人未遂罪》7年、《非法持有槍支罪》7年及《公共場所開槍罪》8年4月,合併執行18年4月徒刑,並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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