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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移工不能「叫賣販售」 違者最重可罰15萬
近年常有漁船船主要求聘用的漁船移工卸魚後,再協助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行為。(圖/報系資料照)
近年常有漁船船主要求聘用的漁船移工卸魚後,再協助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行為,勞動部近日發布核釋指出,漁業移工工作為從事漁船船長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之工作,但不包括漁獲物販售相關之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相關行為,若有違反可依就業服務法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若未改善,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據統計,我國透過就業服務法共引進1萬2671名移工船員,並以新北市、宜蘭縣及澎湖縣為多,大多從事近海漁撈作業。而近年時常有移工船員雇主要求移工卸魚外,更要求分切、叫賣。
勞動部近日核釋指出,漁業移工工作為從事漁船船長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工作,包括在漁船上從事協助航行、機械維護、捕撈作業與漁獲物處理,漁船泊港時,於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補給漁船作業所需資材或與其有關工作,但不包括漁獲物販售相關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相關行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此次明文禁止不能以「販售」為由的加工處理、分切包裝,因此移工不能在漁市場中協助叫賣、販售,但可以協助港邊卸魚、簡單分切等,若有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將依就業服務法裁罰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再不改善就會廢聘、管制申請。
此外,此次核釋也指出移工從事箱網養殖工作,可以從事泊港時,於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補給漁船作業所需資材或與其有關工作及放養魚苗、投餵餌料、監控養殖環境、網具維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