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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俞力華怠慢職守 司法院職務法庭判免除法官職務

俞力華 法官
司法院職務法庭今(15日)宣判,將曾任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免除法官職務,但未剝奪他擔任公務員的資格。(圖/中時資料照)

司法院職務法庭今(15日)宣判,將曾任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免除法官職務,但未剝奪他擔任公務員的資格。(圖/中時資料照)

曾任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俞力華,因無故延遲6個月以上案件高達45件,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的權利,且曾將一起本刑5年以上的毒品運輸案逕改為簡易程序,又未進行審理工作,司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宣判,免除其法官職務,但可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

職務法庭判決指出,俞力華任職法官期間為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辭職止,期間曾有違失情事,他將一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本刑為5年以上,即逕改為簡易程序進行,而且在開啟簡易程序後,未實質進行任何審理行為,遲延2年多之久才結案。

判決指出,俞力華在2013年6月6日至2018年2月1日任職桃園地院法官期間,負責刑事審判業務,卻未能妥善管理承辦案件進度,導致承辦案件有「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的案件達45件,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進行。

職務法庭綜合審酌俞力華的行事態度、審判業務等情形,認為他不宜續任法官職務,應予免除其法官職務,但可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並未剝奪他公務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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