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重訊記者會:大同提「企業併購法」依法打趴市場派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針對股東會中剔除股權做法在證交所召開記者會說明。(圖/證交所網路截圖)
大同公司今(30)日股東會中,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以刪除股權方式,讓市場派個人股東、法人股東在改選董監事的投票權遭到沒收,影響股東權益,導致市場派董監事提名人高票落選,引發市場派提出大同違法嫌疑,證交所要求大同就合法性、法律依據提出解釋,林郭文艷於晚間7點30分在證交所召開記者說明會。
記者會中大同公司律師賴中強說明,上午股東會中,主張市場派無表決權是依據企業併購法(企併法)。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15項規定,市場派未依企併法向金管會申報,8個外資投資人、27位股東,這些外資股東,是基於併購目的,因此,認定市場派取得股票無表決權。欣同投資公司的鄭文逸則以認定違反兩岸投資條例來排除股東權。
依據企併法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賴中強指出,8戶外資中的3戶是金管會先前對上海地產商任國龍對外資持有大同股份裁罰的金融機構;被排除的外資也有相對成交的情形。另外,賴中強表達大同很多營業項目很多,如太陽能、營建工程、出版雜誌等都沒有開放中資的規定,如果陸資違法投資面臨無法補正的狀況。
大同主張無表決權的27位股東及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持股,總計股數為53.32%,賴中強指出這些股數也不計入「公司法」180條股東會召開相關規定之股東會已發行股數,無表決權的股數不計入已發行股數,故剔除之。
大同提出佐證,市場派於2018年5月18日及10月29日兩次申報,羅得、競殿、三雅3家申報證交法第43條,勾選項目是沒有併購目的,進一步說明證交法43條的申報不能取代企併法27條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