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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刪除股東投票權!金管會表態「不介入」 一旦確認股務違規「禁自辦」

大同 投票 股東 金管會
金管會。(圖/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圖/報系資料照)

大同公司6/30股東常會中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之案,金管會大動作發新聞稿公開表態其「一貫不介入」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但也強調正請集保公司調查,一旦確認股務作業違反規定,將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

至於大同股東認為在6/30股東會中權益受侵害者,金管會則是建議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金管會表示,已請周邊單位針對大同公司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行為,採取下列措施:

(一)證交所已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二)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將發布新聞稿,說明6/30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之立場。

(三)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金管會同時還對於大同公司6/30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會中,包括外資等部分股東的投票權遭刪除限制一案,提出3點處理立場的說明。

一、 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一貫立場為不介入,但要求公司及受託辦理股務業務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需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都應該保障行使股東權利的公平機會。

二、 針對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投保中心除於6/30股東會召開前,發布新聞稿表示,已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東會觀察會場狀況。

若本次股東會涉有相關違法情事致影響股東權益,該中心將於會中適時表示意見,積極維護股東權益。另查投保中心業於股東會現場,針對前開股東權受限乙事提出異議。

三、 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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