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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違法兼職 公懲會宣判申誡處分確定
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管中閔違法兼職案判決申誡。(攝影/黃威彬)
台大校長管中閔因任職政務官期間,長期匿名替「壹週刊」撰寫社論,遭監察院以違法兼職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日下午3時宣判,記申誡處分。
監察院認定,管中閔於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期間,以匿名、常態性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每則獲取2萬5000元的稿費,一年下來約65萬元;全案1月通過彈劾,移送公懲會審理。
管中閔則主張,自己非壹週刊編制內的人員,沒有薪水、沒有職位何來兼職之說?而且自己是受邀撰稿,事前並無約定稿費,週刊也無義務刊登文章。他否認違規兼職,指本案屬政治事件,根本是政治鬥爭對他的清算行為,請求還清白。
公審會受理後,認為此案是重大案件,採公開審理程序,期間傳喚壹週刊前後任社長裴偉、邱明輝到庭訊問;2日審結宣判申誡處分,將於下午4時許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