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同 欣同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召開大同臨時股東會
大同公司市場派欣同負責人林宏信出面召開記者會說明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圖/胡華勝攝)
大同公司經營權的市場派勢力之一新大同及欣同公司,今(9)日召開記者會宣布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向經濟部提出由新大同、欣同召開股東會,欣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也提出未來不論是公司派或市場派主政,只要他擔任董事的5大主張,包括反對將中山北路廠房土地開發為商業用途,釐清外界認為他們就是要賣大同的土地傳言。
林宏信表示,讓外部股東進入董事會推動變革,擺脫虧損,5大主張包括董事會運作公開透明、聚焦本業,檢討投資積效、反對將中山北路廠房土地開發為商業用途、提升員工士氣,增加員工收入及分派現金股利給股東。
林宏信強調,不論是誰,能夠提出好的理念跟方向,他都會支持,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若有好的理念,能夠說服他,他也會支持。針對媒體提出,目前市場派彼此理念不一致,林宏信認為理念不一致不代表分裂,董事會裡面應該要有多種不同意見。
至於為何採用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向經濟部提出由新大同、欣同召開股東會,林宏信認為6月30日董事會是違法存在的,如何跟他提申請。此外,「經濟部限期要求大同重新召開股東會,同一批人會公平對待我們嗎?」林信宏提出質疑,「難道要630的慘劇再發生一次嗎?」看過去的歷史,循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來提案,很少有成功案例。
至於何時能召開臨時股東會,林宏信表示決定權在主管機關,他的角色就是提供充足的資料給主管機關去認定與裁定。至於他被認定是中資的問題及大同要剝奪股東權,這些都要有主管機關的認定或是裁定,不是公司派說了就算。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條文如下:「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