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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開3槍幹掉仇人 最高法院:「蓄意要取對方性命」判無期
(圖/報系資料照)
前年雲林縣發生街頭行刑式殺人案,黃姓男子在附近有補習班的馬路上,開3槍狙殺丁姓男子致死,歷審將黃男判處無期徒刑,他辯稱沒有殺人犯意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他用槍抵住丁男的頭部且近距離射擊,蓄意要取對方性命,不採信他的辯詞,駁回上訴定讞。
黃男受託槍殺丁男,2018年6月15日他知悉對方行蹤後,前往雲林縣麥寮鄉明德街外等待,當天晚上6點他見丁男從屋內走出後,先以右手所持槍枝射擊,不知何故未擊發,改以左手所持己槍朝丁開槍,先射擊丁的右腿。
丁男上前反擊時,黃男近距離射擊其額頭,致丁男因腦損傷併出血,引起中樞神經衰竭,送醫後死亡,黃槍殺丁男後,分別由同夥湮滅槍枝及隱匿機車,逃亡逾1人個後遭警方逮獲。
死者家屬在法院審理時,哽咽而難以言語,哭著請求法官判處死刑,家屬的律師也斥責黃犯案迄今從來沒有跟死者家屬道過歉,且始終避重就輕,甚至翻供,明顯在袒護背後主嫌,可見沒有悔改之心,請求處以重刑,還被害人家屬公道,以慰被害人在天之靈。
歷審認為黃男所犯殺人罪部分,雖惡行重大,未達到罪無可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之情節最重大之罪,而有剝奪他人生命與世間永久隔離的程度,因此判處以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