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事會有沒有效?公司派與市場派吵了三年 兩法官判決一勝一敗都有理
三年前有兩股東控告大同董事會無效,二審的法官一個判決有效,一個判無效,還須等三審判決定讞而定。圖為2020年6/19股東會場外。(圖∕王永泰攝)
目前大同兩派股東爭執「2017年選出的董事會效力」合法問題,緣由是因為有兩件官司的結果迥然不同,一案是現階段判決公司派勝訴,另一案市場派有理,結果兩派各握一勝一輸判決,還得等最後判決定讞確認,才能知道三年前選出的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以及全體董事會成員,是有效力或無效性的。
大同市場派股東告訴本刊說,目前會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直接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主因是「如何向違法無效的董事會申請!」,進一步說明其依據為公司三年前剔除其提名董事候選人爭議,一、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派敗訴,而決定跳過使用可向董事會申請開股東會的方式。
大同市場派以公司目前董事會為高等法院判定無效為由,才會向經濟部申請由少數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
但有法界人士卻發現,事實上,最高法院正在審理的兩件官司,都是要確認「2017年大同董事會的有效性」,法官的見解卻是完全不同。這兩案的二審高院法官判決,公司派與市場派的戰果都呈現一勝一敗。
大同市場派主張「2017年大同董事會無效力」,是依據107年度上字第1522號、勝訴的高等法院判決。公司派主張「2017年大同董事會有效力」,則是依據107年度上字第198號、高等法院法官判決其有理。
法界人士指出,由於兩案的判決都還未確定,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因此是屬無效或是有效,仍有待最高法院、甚至發回更審後的高等法院,作出最後的裁決。
也就出現在以上這兩案判決確定前,2017年大同股東會所選出的董事會成員及董事長林郭文艷,繼續經營公司及召開2020年6/19股東會,並完成三年後的全面董事改選一案。
因此,有法界人士指出,如果現在說「2017年大同董事會是已經法院判決屬於無效的」,這個說法可能會誤導大眾及主管機關。
至於目前大同市場派股東以此主張現存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為由,向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開股東臨時會,在存有相當爭議的情況下,到底是否會獲經濟部同意,也令人關注。
法界人士認為,以現有法院判決來看,避免爭議,經濟部應回歸適用《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建議股東先向既存有效之公司董事會請求召集,以避免遭到誤導,錯誤適用法條,而損害大同股東利益。